我和家里4个人还有安福县的一个朋友,在2012年原来就是我自己的煤矿,把别人挂靠在我煤矿的付井通过整合,合并成为一个矿,当时大家一起商量总体作价3600万元。在整合之后煤矿一直处于技术改造投资阶段,到去年年底我们分别以各自在煤矿所占的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加一个百分之十合计百分之五十要求各股东投入资金。但是到去年年底,其中有两个股东在这个百分之五十的基础上,分别差一百万没有到位。如今煤矿正处于紧要关头,今年4月份就要验收了,在去年年底煤矿账上就没有一分钱了,年底欠工人的工资一百多万都是我私人拿出来的,有的还是借高利贷的钱。而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股东也多次在一起协商开会,要求那两个股东及时缴入规定的资金,但是对方却一直推三推四拒绝执行。如今我们剩下的股东也是借都借不到钱,煤矿按目前这情况下去,马上就面临关闭破产的危险。不知道在法律方面针对这样的情况,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我们怎么样通过法律可以让那两个人履行他们的出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