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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按《劳动法》第26条规定解除了与我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到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支付经济补偿,厂却以未能达到第26条规定的条件去做,想以我回去做的办法解决,仲裁委员会想支持厂的意见。 1、 我可以依据什么法律来反驳? 2、 如仲裁委员会强行这样裁决,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05-08-30 2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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