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某家电订了橱柜和电器(后来才知道橱柜是另外一家公司),当时填了一张订单,开了一张写有“橱柜电器定金2000”的收据。订单上面是做橱柜和家具的各项单价以及订的烟机灶具和消毒柜的型号,后来因为橱柜和家具最后设计出来的费用比订时跟我们核算的价格超出1万以上,我就没有在那订橱柜和家具,自然厨房内的电器也就没有在那买。现在我打算在该电器商家处转订为冰箱,但电器商家表示定金已全部转给橱柜,让我们自己与橱柜协商,橱柜那边至少要扣除1500元所谓违约金。我认为这不合理,因为我不是退款,我在电器订的商品,现在只是转订的形式,而且我从来没有与橱柜达成任何约定,我是在电器商家下定金,橱柜方也没有实质的生产产生,请问他们的要求合理吗?
另外在订单上只盖有电器商家的销售章,而收据上只有一个刻着“售后服务务专用章”字样的错漏百出的萝卜章,没有盖财务章或公司公章,请问这样的订单和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吗?我现在可以从工商和法律角度直接要去退款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