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的
去年九月份找到一家赴日工作的中介公司,为我安排免费赴日工作的机会。
签订了三份合同:
1.《赴日就职工作中介服务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称合同1)
2.《签证申请保证金协议书》(与中介公司签订,称合同2)
3.与日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上面 合同1 主要约束本人在日本工作年限要达到三年,否则即为违约需要赔偿4万元人民币。
问题1:
合同1感觉有倾向性。没有任何约束说中介公司违约的条例。可否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问题2:
签订合同当天由于赶飞机,没有看合同具体条款,中介公司没有提示合同1内容的细节。
问题3:
合同1涉及到了保证人(本人父亲),中介公司要求本人代保证人签名。
此合同是否生效?
问题4:
合同1中多处出现错别字。
如:……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赴日就职工作中介服合同。 没有 服务的务字。
再如:合同1中
第六条 劳动保障和福利条件
…………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本人)可以解除本合 同
……
11-3 雇用单位未能提供其在本合同中承诺提供的劳动条件、福利保障。
算不算有欺骗行为?
合同2中约定本人到单位报道后返还押金(15万日元)。
并且告诉我可以当做去日本的生活费。
而后在QQ中聊天,聊到公司会在飞机起飞前两天返还押金。问过其他通过这个中介到日本的人,都是起飞前两天返还的。
由于当时不能到上海,所以约定到日本后直接找公司要,我并告知中介公司我只随身带1万日元的现金,到了之后应立即归还,否则无法生活。
到达当天,对接机的人(雇用单位员工)说 去公司要押金,否则没法生活。接机人说先借我3万日元等第二天再去公司拿。我便答应下来了。由于第二天是日本的休息日,所以推迟到第三天也就是2月12日。然后给我押金的那个人不在,所以还是没拿到押金,与中介沟通,中介说那个人出差了,要等到周五也就是2月14日。
我2月12日再次妥协要求13日必须拿到钱,否则活不下去了。他说已经联系好了13日会给我。到了13日下班之前依然没有拿到钱,并且QQ联系中介,中介不做回复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