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可以在开庭时提供吗?到底是可以还是不可以,不知道哪个是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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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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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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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超过举证期间提供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根据实际情况,法官可以要求在缴纳罚款后予以采纳,建议与法官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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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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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