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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10月底我受雇于个体户李某,为他做人事及行政管理工作。当时他是以富丽公司的名义主动找到我的。工作以后,发现其实这个富丽公司在北京根本没有工商注册,他在北京的合法经营身份是个体户。此后我数次催促李某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始终回避。2.2005年4月15日李某无故将我解聘,并且拒绝给我劳动赔偿金。我不得不在当天离开办公室。3.2005年劳动仲裁受理了我诉个体户李某的劳动纠纷案件,最后我败诉,原因是仲裁认为我提交的证据中大部分材料涉及到富丽公司而非李某个人。而对方李某始终未出庭,都是由代理律师出庭。并且对方未提供任何证据。4.目前我已上诉法院,法院正在受理中。尚未开庭。5.期间,我又搜集了大量间接证据 a.为李某工作期间,李某以富丽公司的名义建立的网站中我个人名字注册的电子邮箱与其他员工和外部人员的邮件往来。 b.工商局出具的富丽公司在北京没有注册的证明。 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巴斯克商标所有人为李某 c.工作期间,我在李某办公室收到的快递邮件的收据 联。 d.工作期间,我以富丽公司代表身份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是没有李某的签字,也没有富丽公司的章。 e.其他能够证明李某和所谓富丽公司或者巴斯克公司是一回事的证据 f.有机打考勤卡(无单位抬头),工资条(没有单位名称抬头),所有员工的工资明细单(富丽公司抬头),电话联系单(富丽公司抬头)。其中都有我的名字,但是均没有签字,,所以仲裁委都没有认定。 g.税务局个体户核税通知单,送达到李某,由我签名。但是需要法院调取,法院至今不肯调取,说要开庭再说。 我认为目前案件有几点特殊的地方:1.关于被告主体。李某在北京经营有好几个身份,对外有时称富丽公司,有时称巴斯克公司(巴斯克为其经营商品的注册商标,李某为商标的唯一持有人),而这两个公司都是没有在北京注册登记过的。其在北京的唯一合法经营身份是个体工商户。2.从仲裁阶段看,被告否认我和他有劳动关系,否认我提供的所有证据,并且拒绝提供任何证据。3.我的证据中有涉及富丽公司的,有涉及李某的,有涉及巴斯克公司的,但是均没有李某的个人签名。唯一一张工资变动表由李某签名,但是上面没有我的姓名,只涉及了变动的几个员工名字。4.我们没有劳动合同或协议。我手头没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它综合
2005-10-30 23:12: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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