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债权人申请进入破程序,后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几年后债务人法人因其他愿因失去了自由,此时该公司财产已大大升值,但法院出于其他原因在债权、债务人都不同意破产的情况下强制恢复了该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导致债权人、债务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请问法院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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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准确了解案情之前,特别是不了解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不方便妄作评论。不过,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法院的处理不无道理: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过程未经案件主办法官组织,和解协议也未提交给主办法官,导致主办法官对和解不知情。第二,和解协议附有期限或条件,在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和解协议终止。和解协议终止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未重新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也没有延长和解协议的期限。第三,除了签订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存在并且这些债权人不同意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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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详细了情况而定,具体处理程序或者需要律师帮助的可以来电话或者到办公室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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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