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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因各种原因未续签,在2013年5月的时候才给我们续签并要求我们签2012年12月的日期;更过分的是在合同续签的时候公司拟定了一份附加协议(附加协议里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要求我们签订,当时大家都有意见但因都想在公司继续发展所以被迫签订了附加协议。现在公司想裁员,就调整了我们的岗位,请问这种情况,我们签订的附加协议是否后效?如果我们不愿因调整岗位的话,是否可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合同纠纷
2014-02-08 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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