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为某公司(与该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在外地销售产品,该公司借给我弟弟30万元作为营运资金,产品的销售只计算提成,双方10多年来均没有异议,但最近因销量减少及资金回收困难而没有及时还款,对方以我弟弟挪用资金罪报案,公安对我弟弟进行拘留处理,请问如下:
1、我弟弟是否属于该单位员工?
2、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3、如果上述2个问题成立,是否可以向该单位进行劳动仲裁,追讨10多年的双倍工资及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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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该单位员工,关键看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如是否需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看两点:一是双方的关系;而是是否将资金挪用到其他的和公司业务无关的用途。加入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工资有一年的时效限制且只能要求支付11个月,因此无法主张双倍工资。社会保险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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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弟弟是单位职工。2、如果是借给你弟弟做营运资金的话,不构成挪用资金。3、可以仲裁,社保费可以按十年追讨。双倍工资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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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该单位员工,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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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