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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企保管,按照财务规定领用人领取物品时必须持单据,并且要予以登记领用人姓名、物品、领用时间等。但该私企甲在多次冒领物品偷卖时,都无手持单据,事后该保管一次也没登记,该保管向警察承认明知甲可能是在冒领倒卖,其他任何人领取时该保管倒是都认真按照财务规定执行。甲说与保管串通,保管只是说明知可能,也无保管分赃证据,该保管涉嫌共同犯罪么?

刑事案件
2014-01-22 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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