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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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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大家都知道,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达的一切现代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家和政府,一方面要

  1、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大家都知道,失业是现代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商品经济发达的一切现代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国家和政府,一方面要努力创造各种条件,逐步解决就业问题,而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所谓失业保险,就是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必需的工资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58号令,颁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在我省,1998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随后,我省根据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践证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为更好地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为广东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2、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规定所指“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农民合同工办理失业保险和缴费,农民合同工本人不需缴费。

  3、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费征缴

  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的30日内,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包括失业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建立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记录。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page]

  在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面,同其他险种一样,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被保险人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

  另外,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单位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4、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保险基金除留足一定期限内的支付费用外,结余部分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库券。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各级人大、工会及其他相关组织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法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另外,我省还建立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区域为单位进行核算。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应当按照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百分之三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上缴调剂金的比例需要调整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市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5、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page]

  医疗补助金是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具体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职工平均门诊费水平及其他有关因素确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行停止。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与缴费月数的乘积。职业介绍补贴及职业培训补贴按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6、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城镇户籍的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规定单位应在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被保险人的名单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并按规定给被保险人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page]

  7、失业保险的申领办法

  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城镇户籍被保险人,还是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手续呢?对于本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需到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失业证》。然后凭《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失业后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凭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和《流动人员就业证》、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求职证明等有关证件、材料,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原籍享受待遇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对于非城镇户籍被保险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对其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判决书以及身份证、《社会保险手册》,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其家属可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核发其失业保险金)的社保机构办理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手续。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8、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及领取期限的核定

  我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

  被保险人第一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实际缴费年限(含重新就业前、后的)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换算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又再次失业的,再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其缴费年限按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每次失业,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后,未领完的核定领取期限(包括办理了申领手续但未领取的期限)可以结转使用,但结转后合并计算的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page]

  关于医疗补助金,则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住院治疗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和非城镇户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均属一次性发放。

  9、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单位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职工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困难补贴除外)。已改由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的,此项待遇相应取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机构一次性计发给其家属。

  对于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恢复按规定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0、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验证和停止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二个月起,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都要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资格验证确认。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并出示身份证、《失业证》或《流动人员就业证》、求职或培训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安排验证时间,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准确记载查验结果情况。对于确实出现停止领取情形等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不能为其开具领取单证,但要告之其不能领取或不能继续领取的原因,耐心解释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应为其开具领取单证。[page]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或者应征服兵役、升学、移居境外;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1、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被保险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可以结转使用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同的,失业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对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理手续,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12、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衔接

  失业保险是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为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是国家为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

  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相互配合的。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page]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不管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问题

  由于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内部管理、财务结算等特殊性,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遍布全省,这些单位的失业保险管理又是如何实施的呢?我省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地级以上,下同)统筹。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全省统筹。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当前中央、省属、军队驻粤单位失业保险的管理现状是:驻广州市所属8区和广州经济开发区的中央、省属、军队单位(包括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保险,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广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驻广州以外其他市的,省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

  14、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及争议处理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

  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以及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单位与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与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失业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pag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位读者在电话中询问,什么叫“非自愿性失业”?顾名思义,“非自愿性失业”就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来说是指排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和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以外的失业。

  另外一位读者来信询问“单位和被保险人对于参保情况的了解有些什么权利?”,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广州的一位读者询问“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且领取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属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性质的其他费用,总水平达到和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视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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