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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10月15日在用人单位开始入职。当天填写的入职表,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12月27日我自动离职,未事前通知和提交申请,直接走人,过后一个小时我打通老板电话告知他,他也说:知道了,一切按程序办事。我说:好,那那到时再去领工资(因为我们都是15号才发放工资的,所有我没有当时去领)。他还说我这样直接走人是要扣一半工资的,我也想想就算,扣就扣吧,可在2014年1月15号我打电话给他,他竟然说他无理由还要发我工资,我这样连离职都不算,他不会发我一份工资,然后我几次协商不了我说要去告他,他还说那你就去告吧。所以现在我要追回我个人应得所有工资,还有他无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所对我的双倍补偿,还有我的基本工资是800,只有300的生活补贴,我还没过试用期的。这样我能告他吗?我不在乎能得多少金额,我只是要他得到应当的惩罚和损失,我只是保障我的个人权益。

合同纠纷
2014-01-20 15:4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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