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3年上半年我买了一套清水房,当时房主说的是房产公司还在办,承诺过年的时候就可以得到,钱交了四分之三,当时写的合同是过年的时候我们把把剩下四分之一补交,对方把房产证交给我们,今天我们双方见面,对方竟然说她银行有贷款,当时她并没有说有贷款,对这件事情只字未提,这种是不是属于欺骗,我是不是有权告她?如果到了合同时间对方交不出房产证那些,就要给违约金对吧,当时我们的合同就写了一万元的违约金,因为我们又是在外地上班,这次回来就为了这事,对方可能就抓住我们时间这点,还说叫我们先借她几万元她把银行的贷款还了就可以办证了,我觉得她事先就一直在隐瞒,所以我现在是不是就可以告她,因为对这方便不了解,所以希望有您的宝贵意见,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