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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收到法院传票,我成了被告 内容是:1999年我与某女叶红定有婚约,并收其5000元礼金和一枚戒指,后因叶红要求解除婚约。我并没有反回礼金和戒指。 因为有听说这礼金是属于赠送的,我是否可不返还吗? 有没有支持返还或不返还礼金的相关法律条文支持? 另外:因为解除婚约是多年前的事情,而后来又向我妻子追讨,我是否可以告她影响我的正常生活?

婚姻家庭
2008-04-03 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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