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父亲原为同一单位共同居住同一福利房内,97年单位房改以父母工龄折算购买标准价产权,2003年父母、我及俩哥签订一个协议,因我无房房子分配给我、俩哥每人分3万元,2005年父母将此协议做了遗嘱公证。同年我出资6千元钱将房子由标准价变成成本价产权,产权证仍是我父亲。2014年老父84岁反悔在俩哥窜唆下重新做一公证,将他名下房屋我们哥三平分、我母亲仍坚持她那份归我。请问专家律师我父亲做得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应?2003年我们都签字协议是否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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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父亲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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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公证的是遗嘱的话,父亲可以变更撤销,如果公证的是协议的话,那么无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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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
追问:05年我出资将标准价变为成本价是否算做共同出资人,14年老父重立公证遗嘱是否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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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世可以变更遗嘱的,所以你父亲的变更有效,但是他不能变更你目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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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