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一亲戚于今年上半年入住宁波某小区(为03套型),并于5月6日在自家阳台西侧安装了空调外机(阳台下缘有宽约40厘米的水泥板)。邻居(为04套型)以开发商于5月12日出具设计图并在上面加注“根据设计要求,03套型起居室空调外机安装于阳台东侧”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认为设计图纸上该位置是其安装空调的位置,要求我亲戚拆除已安装的空调。 我亲戚也找到开发商,开发商提供了同样的图纸,并在给04套型的图纸上再加注了“不涉及产权问题”。 我亲戚向法院提交了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和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上红线范围包括阳台(独立产权)。 另:开发商的房屋销售合同、交房手续和房屋使用说明等文件及口头上,都未向我亲戚说明该位置属邻居使用。也因同一原因,已造成该小区因安装空调问题引起邻里纠纷多起。 现法院认为,我亲戚的房产证“不能反映03套型西面外侧的空调外机预留位置使用权的归属”。以“未按其房屋使用的设计要求安装空调外机,占用实际应为原告方(04套型)使用的空调外机预留位置”为由,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我亲戚“于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其安装在03室(即自己房屋)阳台西面外侧的空调外机”。 请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依法? (2)仅凭房产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提供的图纸,法院能否作为依据? (3)设计者能否把房产权的相邻权“设计”给他人使用? (4)由于自己无法享受应得的权益,能否向开发商要求索赔? (5)根据案情,有无必要上诉? 谢谢律师,请帮助出出主意,拟订下步打算。再次表示感谢。

房产纠纷
2009-05-24 14:59: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