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2月10日发生了工伤,于10月16日结束治疗。12月13日做了司法鉴定。经和单位协商按人身损害赔偿了,法院于2013年3月7日出具了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是:赔款各项损失多少钱,没有具体写明项目。我现在才明白我还应该做一个辅助器具鉴定。所以单位少赔偿了这一项。现在想起提起诉讼,这个官司能打吗?谢谢您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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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 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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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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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没有起诉的 可以主张 因为调解的是在你的诉请范围内的结果 这个也可以根据你们当时的庭审情况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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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在诉讼中遗漏的可以再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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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