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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18时许,原告驾驶陕E****8号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潼关县**社区时,被由南向北的、被告驾驶的桂B****4临牌号银色**面包车撞伤。经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人无责任任。事故发生后经西安建材医院治疗28天。出院诊断为;右足拇指近端粉碎性骨折。因为现在走路疼痛拇指关节活动受限制,经第四军医大学诊断为右足拇指近端粉碎性骨折仍须手术治疗,经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诊断为;右足拇指近端陈旧行粉碎性骨折须手术治疗;经西安市**医院诊断为右足拇指近端陈旧行粉碎性骨折须手术治疗,手术费用均须两万元左右。因被告据决为原告继续治疗现在起诉到潼关县法院。现在被告认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效的,是一个非法的责任认定书,同时宣称各个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是无效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拒绝为原告治疗。不知被告的各个理由是否成立?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05-11-04 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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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