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A与证券公司一营业部B签订一《资产受托管理协议》,双方约定:A由交200000元给B,委托B这一资产投资于在证产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及其衍生品种;期限为一年。同时,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保证A这200000资金的年收益率为7%,当收益不足7%时,由B补足,当收益超过7%时,超过部分由B所有。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委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一年后,由于B操作不善,致使A收益率达不到7%,现B只同意向A支付等同银行利率的金额为A收益。
问:1、A是否可以向B要求补足收益达7%?
2、B未能实现承诺可否视为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请各位高手赐教!不胜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