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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A与证券公司一营业部B签订一《资产受托管理协议》,双方约定:A由交200000元给B,委托B这一资产投资于在证产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及其衍生品种;期限为一年。同时,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保证A这200000资金的年收益率为7%,当收益不足7%时,由B补足,当收益超过7%时,超过部分由B所有。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委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一年后,由于B操作不善,致使A收益率达不到7%,现B只同意向A支付等同银行利率的金额为A收益。 问:1、A是否可以向B要求补足收益达7%? 2、B未能实现承诺可否视为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 请各位高手赐教!不胜感谢!

经济相关
2004-04-12 05:34: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