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从前房东手中转租一个店铺,房东是与金华**百货公司签下的房租合同。当时我的出资的费用算法为,房东与**百货剩余天数的房租(11月21至4月6日),加上转租费6000左右(包括空调等设备),总6万元整,与**百货总经办姓蔡的工作人员签转租协议(三方:房东,**百货和我)当天,**百货收下3000元水电押金,等我与房东签好合同后声称,董事长因事在外没法签字,等签好后会通知给予合同(一直到说是要解除合同也没能拿到,有电话录音,能够证明,蔡承认此事)。我经营不善,店铺想要转掉,但是姓蔡的工作人员,说要她来找下家。于是,我店铺边上的第一百货烟酒店的工作人员过来说他们烟酒店接到第一百货的通知,要搬到我的店铺来,他们的店铺用于出租给别人。姓蔡的要求我12月21号将钥匙交予一百,12月23左右一百烟酒搬进店铺开始营业。1月6日,蔡打电话声称只能够退还20000元房租,也就是1月6日到4月6日剩余房租,并要我承担第一百货因没有收到“下家”的房租,而产生的部分损失5000元。这种不公平的条件,要怎么办才好?起诉有胜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