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的业主,房子开发商按合同上写的时间(2013年5 月30日)要求我们收房。合同是10年签订的,上面这样写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30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一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一条:“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开发商的一个经理告诉说:第一条指的是单体验收合格,10年的合同当时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单体验收合格,即具备交房条件就可以交付了。我们认为开发商在忽悠。交房时我们还发现高层小区的消防设施等均未完工且存在着其他质量问题,拒收。可至今房子还未通过消防验收。现在小区五幢29层的高楼不到半年有四幢外墙掉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高层住宅楼我们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子可以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子交付使用吗?开发商的交房行为违反了《消防法》法律强制规定。我们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4-01-03 21:07: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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