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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人有宗土地经张三卖给了李四,李四又转给了王五,现实际使用人是王五。此案历经20来年,经初审后又再审,在去年再审中经法院示意我撤销第三人李四、王五后进行调解,并出具了调解书,今年新民诉法实施后王五依据新民诉法56条起诉我要求撤销该调解书,理由是:程序违法(撤销裁定没有收到)。补充:在初审、再审中李四、王五为第三人,但是王五从未出庭,撤销裁定已送达,当时王五不在,让其职工代签的,现在王五不承认了。询问:王五情况是否适合新民诉法56条。(我认为王五起诉条件不够)?

房产纠纷
2014-01-14 2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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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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