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合伙在2006年购买了三明某村的一片杉木,合同期是到2008年的,因当时福建省的育林政策,在这期间禁止砍伐,故合同到期时,我们没法进行砍伐。到期时,我们和村委按照合同约定按补缴相应的延期费用(每亩30元)以延长合同期,但是村长和书记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故此事迟迟不能得以处理。从2008至今,我们多次提出补缴费用办理合同延期手续,村长和书记就是不予以处理,不过现在他们提出的条件是按这片杉木现在的市值的20%给予办理。我们的问题有如下几个:第一,按照法律规定,村委是否有权将这片杉木收回;第二,按照法律规定,村长和书记提出的要求是否有逾越了法律,是否构成变相索贿;第三,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是否能够依法办理杉木买卖合同的延期手续,如果能,我们应该如何做呢?请找法网的专家们帮帮我们,祈盼您们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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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对方有权利收回
2、因合同已到期,是否延期以及延期后的价款需要双方协商并重新达成新的协议,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对方需要以村集体的名义与你们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也归村集体所有
3、具体需要看你们之前的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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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权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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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查看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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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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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应该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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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