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试用期为2013年7月9日到2014年1月8日,2013年12月31日通知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这样我能得到赔偿吗?还有,合同约定每月不低于4天休息,但是基本每个月都要上27-28天班,星期六星期天也要上班,这能得到赔偿吗?合同显示6个月试用期,但是口头约定为3个月使用,3个月前是80%的工资,过完三个月我就拿到了全额工资了,现在跟我说我不适合这个岗位,叫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这合理吗?马上就年底,都不好找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