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0月份加入A公司,到2012年11月左右B同事收购了A公司,但是2013年1月31号,B公司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写了一份补充说明“涉及到公司中其他义务及公司所有福利的日期计算,子2011年10月24日计算”。
今天公司要裁员,但是他们说赔偿是按照2013年1月31号计算,请问法律上是否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文件2011年10月24日计算呢?
我应该可以得到几个月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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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但公司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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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从A公司到B公司或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未与你们进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那么B公司与你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你们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不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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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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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