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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当时我同男方是在湖北某厂拥有房产一套,到了2006年男方女儿提出让我同男方一起搬到武汉,让我放弃在厂里稳定工作,买断办理退休,承诺买一套住房给我们说买房子给她父亲养老(但房产证办她的名字),用贷款的方式购买,当时总价不到30万元。该房子购买后一直到交房中间间隔了一段时间,入住时男方女儿又提出不再提供装修款,要求我同男方回厂将共同住房变卖,用这部分钱进行装修。当时在2006年之前房子进行变卖(合同和售卖凭证均在手上目前的房子价格已经翻番)我同男方从房子装修起的所有费用皆为夫妻共同出资购置、布置,装修时的购置单据基本保存齐全在我的手上。居住十几年期间物业费水电费等均是我夫妻二人缴纳。目前男方女儿借口要申请移民国外,想将该房子变卖,于是怂恿男方提出离婚,要求我同我女儿搬离。从和男方结婚后,男方经历了两次大手术,在摘除脾脏手术后身体每况愈下并且办理了提前退养手续常年在家靠退休工资2000元左右过活,我因为身体不错且需要维持家庭开支于是找了份工作继续工作。在男方住院期间其女儿、姐姐等亲戚从未前往探望或者给予金钱帮助。现男方女儿要求其父与我离婚,我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可以要求合理的经济补偿和赡养费?

民事相关
2013-12-30 22: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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