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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与他人签订了一份经适房买卖协议,转让费1.5万元(当即付款),2010年3月卖方要求增加转手费1万元,我又付他1万元。2010年10月取得产权证。今年12月卖方又要求增加4万元人民币,我问他什么理由,他说:我们这里卖房的都是这么办的。我们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不能因市场价格涨跌而增加房款或退房。(我们签订该房协议后,补付了他前面缴纳的报名费2万元,以后我根据施工方建房进度通知付清了该房的一切费用。)该房的购房合同,所有交款凭证,该房的钥匙以及产权证都在我这里。请问他的行为违约了吗?我们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纠纷
2014-01-01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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