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于2003年10月结婚,2010年8月起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开始分居。2012年11月乙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新村17幢二层、三层的使用权。乙女提供了甲男与某村委会购买上述房产签订的合同及缴费单据等证据材料,并自称其父母出资25万元合购该房产(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尚未取得所有权,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两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二审法院,以乙女自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出资25万元合购的为由,认为“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改判该房产应另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