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28日,陆某和张某在第三人某房产中介所承办人钟某在场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陆某(甲方、出租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即案件系争房屋)出租给张某(乙方,承租方)居住使用。房屋租赁期为八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为6,80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20,4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给甲方6,800元作为承租该房屋的保证金。需要说明的是,系争房屋原为三室一厅二卫一厨的居住用房,张某承租后将客厅隔成三间,阳台改装成卫生间,到纠纷发生时,系争房屋被分割为六室三卫一厨的结构,共居住六人。除张某外,其他租客与陆某之间无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应按该房屋交接时的现状使用该房屋。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