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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90年结婚,91年厂里分得结婚用房一套,94年参加第一批房改,用丈夫工令、我的公积金买下公房。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我们至今仍是唯一的房子里,我的户口是98年迁入这套房子里的。我们双方均为上海户籍。请问:根据九四方案,我可否享有共有人的权利。

婚姻家庭
2013-12-26 09: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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