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90年结婚,91年厂里分得结婚用房一套,94年参加第一批房改,用丈夫工令、我的公积金买下公房。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我们至今仍是唯一的房子里,我的户口是98年迁入这套房子里的。我们双方均为上海户籍。请问:根据九四方案,我可否享有共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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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房屋的共有人,可以依法主张你的份额,如需律师帮助可来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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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你要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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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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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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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4方案你是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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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可通过协商加名或通过诉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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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户口迁入较晚,所以94方案不一定对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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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婚姻法,你可享有共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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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就你与你丈夫两个人,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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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