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国有企业职工,于1988年参加工作至今,和所在企业分别于1988年和1995年,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所在企业出于发生劳动纠纷时便于其修改合同内容的考虑,故在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均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副本,现由于本人和所在企业之间存在4万余元劳动报酬纠纷,在和所在企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打算申请劳动仲裁,曾于去年向所在企业索要劳动合同副本,但所在企业在得知本人索要合同副本是出于维权的目的后,拒绝向本人提供劳动合同副本,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如何向仲裁机构证明和所在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如何根据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确定具体的仲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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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打卡证明,以及工友证明、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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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您与我约见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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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