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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4年初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是2007年进入现在的单位的,当时工资是1万。公司说2007年的1个月赔偿是按照2007年的工资水平,也就是1万块给赔偿的。 我现在的工资是2万,我的理解是公司应该按照解除合同时的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2007年的1个月赔偿,也就是2万块吧。 哪里有明文规定可以查询啊?

劳动纠纷
2013-12-24 16:16: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司的计算是不合法的,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 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 按现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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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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