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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9月28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在续签,按我入职日期2008年七月,赔偿我5.5个月的工资,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发,2014年3月发完,但在发的过程中,工资不是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的平均工资,而是基本工资,我找公司理论,没有得到回复,我想在2014年4月份,全部拿到补偿后,去劳动仲裁,请问可以吗?我还可以采取其他什么办法?

劳动纠纷
2013-12-23 15: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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