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9月28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在续签,按我入职日期2008年七月,赔偿我5.5个月的工资,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发,2014年3月发完,但在发的过程中,工资不是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的平均工资,而是基本工资,我找公司理论,没有得到回复,我想在2014年4月份,全部拿到补偿后,去劳动仲裁,请问可以吗?我还可以采取其他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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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应一次性向你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索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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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公司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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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现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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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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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一次性发放全部经济补偿,你现在即可申请劳动仲裁,无需等到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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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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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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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