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03年在文山买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有入住。前几年,按物管的要求交纳每月10元的空房费,后因被小偷进入偷盗而停止交费;至今年9月,物管委员会(以前从没听说有过)突然通知我,说他们在2011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已重新请人来对小区进行管理,要我按现有住户每户每月50元补交2011至2013共3年的物管费(我认为没理:一是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开会时为什么不通知我,到收费时想起我了!二是他们出示不了任何收费依据,仅凭口说是大多数业主开会讨论通过的!三是我一直没有入住,而要我按其他住户一样的交费!),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有理,我应该如何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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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查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对物业服务收费、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您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有违法或者存在格式条款,您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的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抗辩不成立。如果到时物业公司因欠物业费把您起诉到法院了,可以您向法院提出物业收费没有依据、违规收费或者收费过高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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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拒绝缴纳之前约定好的费用,之后的费用需要按照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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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补交之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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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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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需要缴纳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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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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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