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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于2003年在文山买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有入住。前几年,按物管的要求交纳每月10元的空房费,后因被小偷进入偷盗而停止交费;至今年9月,物管委员会(以前从没听说有过)突然通知我,说他们在2011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已重新请人来对小区进行管理,要我按现有住户每户每月50元补交2011至2013共3年的物管费(我认为没理:一是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开会时为什么不通知我,到收费时想起我了!二是他们出示不了任何收费依据,仅凭口说是大多数业主开会讨论通过的!三是我一直没有入住,而要我按其他住户一样的交费!),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有理,我应该如何交费?

婚姻家庭
2013-11-08 12:42: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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