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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二甲医院从事护理工作四年,(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由于工作强度太大,12小时班制,身体吃不消有了辞职的打算,但是最近人事科下达通知说半年内不受理辞职报告,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还有一年一共有5天公休,可是今年只给我休过0.5天,剩下的说是要烂掉,请问这样未经职工同意就烂掉公休算不算不给职工享受国家福利待遇?我可不可以就这几点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劳动纠纷
2013-12-17 1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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