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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纠纷 甲:原告 乙:被告 丙:第三方 2005年甲与乙父亲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乙一直在外地打工不知情,甲也不能证明和乙父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乙委托乙父亲所为。2011年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共3户),丙已付给乙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其中2户房产已过户。现法院将3户房产全部查封。法院经过2年多的审理,已明确丙为善意购买者,已付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和过户。 现法院判令甲与乙父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依据是“被告消极处理物权应属对其父亲签订合同的追认。请问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方丙可否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判令争议房屋产权归第三方丙所有。 谢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以解答和帮助。

房产纠纷
2013-12-30 08:23: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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