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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甜品店工作了半年,老板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一开始所有的都是进行口头协商,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工资是 底薪+奖金+提成,底薪是1800,然后奖金提成都没协商好,说要按照生意情况制定。节假日双倍工资。我是3月15日正式上班,4月15日发的我第一个月工资,就是3月15~31日的工资,说的第一个月是试用期,底薪1500,半个月就750。然后发了50元的全勤,200元的奖金,一共拿了1000元整,然后老板说提成跟奖金算在一起了,最后工资变成 底薪+奖金+全勤。我10月15日提出辞职,11月15日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当天拿的10月1日~31日的工资,底薪1800+全勤100,奖金没有。我们是上二休一,先工作时间是11点~22点,后改成10点30~22点30。12月15日拿的11月1日~15日的工资,半个月我底薪应该拿900,实际发了我800,原因是之前工作期间我没有填完卫生表格,所以扣了100。之前五一劳动节还有其他节日都会发相应的奖金100元,没说是加班费,但是说了辞职以后,我国庆的加班费,或者说是奖金没有给我。然后上了两个月过后,在老板开会的时候提出要有相应的提成,和合理的工作时间,还有用餐时间,但是老板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相当于我一天工作12个小时,没有属于自己的休息时间,用餐时间。现在我怎样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13-12-16 1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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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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