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由于痔疮住进该专科医院进行治疗,7月28日手术之后。就在医院进行手术康复阶段,原定8月8日出院,可由于医院在8月7日用药不慎,(类似青毒素)使得我母亲全身皮肤过敏,脸部红肿,从头到脚都出现大块红斑,奇痒无比,夏日严严,更是难忍不堪。无法正常生活。而原定8号出院也不得不推迟到10号,曾与医院交涉,但医院说一直都给我母亲用此药品,只是在出院时才出现异常,医院没有责任,并且皮肤过敏的药物和推迟住院的费用也全部由病人承担。但之今我母亲的全身皮肤红斑还是未愈,奇痒难耐。敬请个位律师高人能否出谋划策,维护我母亲的合法权益,能否要求医院给予赔偿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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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情况估计是药物毒性的积聚作用,很难说医院有过错。还是先尽快治病再说吧。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0 20:22:05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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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AB青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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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医院对其病人用药是否应先做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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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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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说用药是一样的,只是一面之词,现也无从取证了,又该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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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多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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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如医院所说,一直都用这种药的话,那应该是这瓶药有问题,可能在制造的时候出现一点质量问题,应该封存该瓶药液,送检。
个人观点:
1、患者向医院索赔,然后医院向药商索赔;
2、属于治疗的不良反应,不用赔偿。
请各位律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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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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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追究医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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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体质问题,很难说医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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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所说的AB青霉素是氨苄青霉素吗?使用青霉素类药必须先做皮试。你所说的情况,如医方在第一次皮试呈阴性,且给你母亲注射多天均无异常的情况下,7日打那针发生过敏,应考虑该针是否与原来注射的药品属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的产品。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或同一厂家不同批号的青霉素类药品每次均应皮试,若不做皮试属医方过错。
2、你们可和医方协商,将输液余下的药液封存送检。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18 21:39:12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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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