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5月份经中介联系买了一套**公寓的二手房总房款81万,签订了三方合同,并支付中介费1万元 定金10万元(押在中介处)卖方写了定金收条, 约定过户的时候冲抵房款中介支付给卖方, 当时约定是7月26日之前办理完过户手续,因为房子的土地证还没有办理出来,后面加了一条约定:因为办理土地证的时间需要延长,买方同意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4个月(11.26日)买方不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现在经查,9月13日的时候,东阳国土资源局网站上面已经公布土地证已办结,后面10月份 11月份的时候我们通过中介多次跟房东联系,房东都不怎么理中介,以我很忙 不在义乌 在参加广交会等理由搪塞。当初约定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房逾期得到房产的,逾期一个月 买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房款的20% 或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 现在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因为当初签合同只有一个人签字按手印, 他老婆没有签字, 到时候打官司会不会涉及到一个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请律师给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