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03年1月1日入职一家外资公司,期间共计签订合同共计6份,分别是第一次:2003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第二次2004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第三次是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第四次: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第五次是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第六次是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年底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咨询公司给我的赔偿金该怎么算?分公司经理自作主张说公司给我的赔偿金从2008年1月算,2003年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给算,说08年出来新的劳动法我是合同到期,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是不是有个分段计算,08您不算了?我现在该怎么做?本次公司裁员是4名员工,总部HR还没有和我们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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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即可增加积分,答案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008.1.1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2008.1.1后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悬赏分。回答字数在40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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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008.1.1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2008.1.1后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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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008.1.1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2008.1.1后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违法解除的:
2008.1.1前: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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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属于终止劳动关系,并非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和劳动部的相关部门规章没有对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规定,所以你要求支付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缺少法律依据。认为补偿不合理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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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从2003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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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