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56条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本人有些疑问。
例如:甲乙之间民间借贷。甲乙通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由乙还100万借款给甲。丙是乙的另一债权人,也是民间借贷。丙认为乙还钱给甲后,就没钱还给自己了。于是以甲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虚假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问:1、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普通债权?即,一般债权(无任何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能否成为56条的保护范围?
2、一般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是提起56条的适格原告(适格的原告是原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