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原告甲方胜诉。被告乙方在原告甲方所在地有
住房一套,为乙方多年前购买,购买时价值32000余元。在甲方申请法院执行期
间,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11日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协议,协议签订之日合同生效
,3月22日,甲乙双方在法院执行局的笔录上认可以房抵债协议。合同签订后,
甲方持乙方的房产证、以房抵债协议将该房以11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方。(甲丙双
方买卖房屋的情况乙方并不知情)。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之时,该房价值已在12
万元以上,乙方并不知情。之后,乙方得知房子的价值已达12万元后,乙方对与
甲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反悔,遂与2011年4月22日在原审法院起诉撤销与甲方
的以房抵债协议。至今,甲、乙、丙三方相互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问:1、甲方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已经履行?
2、乙方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与甲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
3、乙方还是否为该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人?
4、乙方应以何种诉讼请求要回房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