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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已经在在这家企业工作十多年了,最近几年负责营销工作。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平均每月不到500元),加上因工作性质我必须长期出差外地(每年累积出差天数都接近300天),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时间上我已经无力供养和照顾我的小孩,因此欲另谋生路向单位提出辞职。但单位却以我负责的一项业务的款尚未收回不同意我辞职,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此外,我还有相关的两个问题请教。1、按照我单位的规定,若职工辞职可领取一笔补偿金(被准予辞职之日起到推12个月,这12个月的总收入),若我让单位对我予以除名,请问我还能得到这笔钱吗;2、如果我被除名,我能转走我在单位的个人档案和“三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这些保险金是单位和我自己各缴纳一半的钱)吗?单位有理由不让我转走挡案和“三金”吗?除以上问题,我需要特别注明的是,以前单位跟我们的劳动合同是半年一签,但从2003年起就再没有签过合同了,但我们一直在为单位工作。

劳动纠纷
2009-05-08 12:09: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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