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3.07.15号在一家餐饮单位上班,约定工资4600元,外加200元车补话补,但工作期间均未按约定工资予以支付,劳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本人缴纳任何保险.因工资调动,我不能接受.于2013.11.05在公司办理正常离职手续,此前交接了店内所有手头工作,并交接无异常.11.20号发10月份工资的时候工资被无故扣掉200元.就此事,我咨询了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得到的回复是“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工资的20%是合理合法的”.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那些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