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一个股东,私自成立了一和公司同等性质的公司,公司的一个合同到期的是时候,他就直接用他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合同,这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我们是否可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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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详谈电话联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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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收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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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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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之间有竞业约定、或者该股东担任董事高管,可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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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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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