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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李某为该公司董事,张某为该公司股东,由于对公司经营方针不满,张向李提意见,应按照张的意见制定,李认为公司经营方针是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他无权更改,于是张与其他一些股东以李不懂经营为由,提议解除其董事长之职,后来董事会提出了解除李的职务,于是李决定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职务的决议无效。 希望帮忙分析一下 谢谢

婚姻家庭
2013-11-19 09: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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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张某为该公司股东,于是李决定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职务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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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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