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根据此规定,您的情况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所以不能再生第二胎;如果生了,根据根据该法规定,夫妻双方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公职;所以,惩罚措施是相当严厉的,弄不好工作丢了,太不划算了,望您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