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9岁)至2002年一直与养父母(没有新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户籍也一直在一起,且写明与户主的关系是“养女”),2002年因丈夫部队转业,我的户口才迁出并随夫生活,现在,双亲均已去世(无任何遗嘱),留有房产一处即将拆迁,本人一直用书面向“拆迁办”主张权利,“拆迁办”一直不承认我的继承权,而是准备与我养父母的外甥、侄子签协议。请问,我如何主张权利,讨回公道?还有我的工作是85年替补养父而得到的(当时俗称为“补员”,按政策规定必须子女才有资格)。我凭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和工作来历证明怎么还不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请律师帮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