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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小区已入住4年,业主入住率已达百分之百,政府仍未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商选聘。第一任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下属一企业,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经手向我们收缴了2800元天然气初装费和两年的物业费到2010年,因违反市政府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初装费室内1500元由住户缴纳,室外1300元由开放商缴纳”的规定。我们向物业讨要1300元,至今未果,另外,物业服务也不尽职,道路积雪不除、小区内楼顶及临近楼头房屋私搭乱建向小区内开门不管、绿化带杂草恒生树木无形、秩序混乱多次发生被盗案件。所以2010年以后的物业费也没交。今年6月,另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进入,自称是房屋开发商新聘任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向我们追缴我们所欠上一物业的费用(两物业服务企业间是独立的两家,但不知道他们两家之间有什么约定)。请问:新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追缴所欠上一家物业公司的费用。请您帮助解答。谢谢!

损害赔偿
2013-11-09 13:32: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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